黑龙江省日前发布第5号总河湖长令——《黑龙江省在小微水体实施河(湖)长制工作方案》,要求全省全面建立县、乡、村三级小微水体河(湖)长体系,分阶段推动小微水体治理,至2023年8月31日,实现全省小微水体“三无”。
小微水体是指持续存在且有一定水面面积的水体,主要包括尚未纳入河(湖)长制管理体系的闭流区泡泽、沟渠、坑塘、塘坝等水体。
5号令要求,要全面建立县、乡、村三级小微水体河(湖)长体系。在现有河(湖)长制组织体系范围内,合理设立小微水体河(湖)长,明确职责。县级总河(湖)长对所辖区域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总责,统筹协调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;县级河(湖)长是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第一责任人,协调解决管护中的重大问题、突出问题;乡级河(湖)长对辖区内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直接责任,负责管护具体工作;村级河(湖)长组织小微水体日常保洁工作,做好日常巡查,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。省、市级河(湖)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河(湖)长制向小微水体延伸工作。
5号令中指出,在开展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中,要做好基础工作,以村(社区)为基本单元,对辖区内小微水体进行全面排查,精准掌握小微水体数量、分类、分布等具体情况,建立县乡村级小微水体台账,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省河(湖)长制信息管理平台。在全面推动小微水体综合治理过程中,要结合本地治理任务,制定行动方案,以控源截污为根本,采取清淤疏浚、生态修复、水体净化、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,开展源头治理、系统治理、综合治理,有效治理黑臭水体。
2022年6月30日前,黑龙江省将全面排查建立小微水体名录;7月15日前,全面建立小微水体河(湖)长体系;10月31日前,完成群众反映强烈、问题多、面积较大的小微水体治理任务,实现“三无”(污水无直排,水面无漂浮物,岸边、冰面无垃圾),同步建立小微水体管护机制。2023年8月31日前,全面完成小微水体治理任务,实现全省小微水体“三无”,建立小微水体长效管护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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